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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4〕31号)
发布时间:2015-03-17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2014328日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市政府2005325日发布的《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通政发〔200526号),援引《条例》的有关条款序号相应变动。

现将修改后的《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66

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

一、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6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妹,夫妻承担该姐妹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承担女方父母、兄弟的赡养、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未到女方落户,但夫妻承担女方父母赡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姐妹且只有一个哥哥或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户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另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夫妻在200471日后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