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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146号)
发布时间:2015-03-17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级以上劳模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春节慰问金标准

  (一)省劳模(包括省、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核拨。

  (二)市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4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劳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其中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部省属和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市劳模及原市属企业退休的市劳模慰问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调整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

  (一)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下拨。

  (二)市劳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市劳模低收入补助、特殊困难帮扶、劳模休养等),按每人4000元标准和不超过10%困难面计提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调整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包括享受同等待遇人员)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市)、通州区财政解决,其中,市区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部省属企业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省有关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非劳模荣誉称号但享受市劳模待遇人员的春节慰问金、劳模荣誉津贴,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劳模待遇标准提高从2015年1月起执行。劳模待遇的发放办法,以及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6